(2017)新710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法伟、侯海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伟,侯海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2民初43号原告:刘法伟,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被告:侯海洋,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原告刘法伟诉被告侯海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法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法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法伟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