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冯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05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敏,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敏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冯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冯敏窜至中山市坦洲镇七星奥林园,翻窗进入被害人伍某居住的7栋205房,盗走伍某放在客厅饮水机上的苹果牌Iphone516G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720元)及放在客厅沙发上包内的人民币现金600元、港币500元(折算人民币417元)。同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敏窜至中山市坦洲镇七星奥林园,攀爬下水管道进入被害人刘某居住的7栋203房,盗走华为牌手机3台(其中华为牌畅玩5X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640元、另外2台手机无法鉴定价值)、车钥匙2把及人民币600元。同年11月22日下午5时,公安人员在坦洲镇文昌路1号一优网吧将冯敏抓获归案。归案后,冯敏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冯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敏退赔被害人伍正青被盗经济损失人民币1737元;退赔被害人刘瑞舟被盗经济损失人民币1240元、华为牌P9型手机1台、华为牌手机1台、车钥匙2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祥卜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