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菏泽江源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江源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卫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89号申请人:菏泽江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渠海丽,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董事长。被申请人:赵卫忠,男,1968年10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江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江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卫忠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江源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