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2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689俞建平与沈兴成、姜绵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平,沈兴成,姜绵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建平,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杰,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兴成,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姜绵科,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建平与被执行人沈兴成、姜绵科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俞建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俞建平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建平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205执2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