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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文海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海,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第1310号原告:余文海,男,生于1967年6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荣,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海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文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文海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00元,减半收取742.00元,由原告余文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