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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薛世信与陈玉清、陈玉兰、陈玉川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世信,陈玉清,陈玉兰,陈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薛世信。被执行人陈玉清。被执行人陈玉兰。被执行人陈玉川。薛世信与陈玉清、陈玉兰、陈玉川继承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876.08元。生效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陈同聚于2014年5月21日死亡,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西月城支行有存款25644.60元、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新华支行有存款46231.48元。上述银行存款由薛世信分得31172.55元、陈玉清分得6234.51元、陈玉兰分得28234.51元、陈玉川分得6234.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陈同聚的银行存款72854.08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