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薛世信与陈玉清、陈玉兰、陈玉川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世信,陈玉清,陈玉兰,陈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薛世信。被执行人陈玉清。被执行人陈玉兰。被执行人陈玉川。薛世信与陈玉清、陈玉兰、陈玉川继承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876.08元。生效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陈同聚于2014年5月21日死亡,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西月城支行有存款25644.60元、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新华支行有存款46231.48元。上述银行存款由薛世信分得31172.55元、陈玉清分得6234.51元、陈玉兰分得28234.51元、陈玉川分得6234.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陈同聚的银行存款72854.08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