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3民初8871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星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星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8871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星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机械所1号楼西1单元7层东户。法定代表人:王黎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星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九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图片从被告涉案网店删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每案人民币1万元(包含每案公证费240元,每案律师费3000元),九案共计人民币9万元;3、判令被告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本九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其诉讼请求第1、3项。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深圳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益。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网站房车旅游网(www.lvyouw.net)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9张(均为1次使用)。被告基于商业目的在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河南星零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费用过高,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转载使用均仅为一次,侵权行为较轻;二、原告系批量获得著作权,依照李向晖与田永军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5000张的费用是人民币23000元,平均一张不到5元。原告提交(2014)朝民知字第27610号民事判决书,每张图片的赔偿数额在人民币600元以内,且该案被告人民网是全国范围内的知名网站,影响力比被告高出很多,因此被告的赔偿标准不应该高出此判决;三、侵权行为在起诉前已经终止,被告已经将侵权图片全部撤回,因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四、律师费不应该支持,该律师费不是本案的必要支出,且尚未实际履行。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底稿、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声明、证据保全公证书、网站备案信息、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一、原告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客体:摄影作品。二、原告诉请保护的作品名称(8863—8871号案依序为):00728.河南中岳嵩山嵩岳寺塔00728020、00389.“嘉德威”号游轮海上观光山东威海00389011、分界洲岛334、00078.福建武夷山00078074、北京石景山游乐园129、00063.新疆布尔津五彩滩00063015、00947.南尖岩高山梯田、九级瀑布浙江遂昌00947071、A中国国家博物馆8、00030.湖南张家界00030011。三、原告诉请保护的作品公开发表的情况:2015年6月,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了名为《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号为ISBN978-7-89422-401-9,主编为李向晖,封底载明“本套图库图片拍摄者为李向晖、田永军、王学典三位摄影师,著作权为李向晖独家永久拥有”。该出版物共有3张DVD光碟。第(一)张光碟载有名为“图片素材(李向晖摄)”的文件夹,内有名为“分界洲岛334”、“北京石景山游乐园129”、“A中国国家博物馆8”的图片。第(二)张光碟载有名为“图片素材(田永军摄)”的文件夹,内有名为“00728.河南中岳嵩山嵩岳寺塔00728020”、“00389.‘嘉德威’号游轮海上观光山东威海00389008”、“00078.福建武夷山00078071”、“00063.新疆布尔津五彩滩00063015”、“00947.南尖岩高山梯田、九级瀑布浙江遂昌00947071”、“00030.湖南张家界00030011”的图片。上述图片中“00389.‘嘉德威’号游轮海上观光山东威海00389008”、“00078.福建武夷山00078071”分别与原告提交的图片“嘉德威”号游轮海上观光山东威海00389011、00078.福建武夷山00078074相同,其余图片分别与原告提交的同名图片相同。四、原告获得权利的证据:2013年10月2日,田永军与李向晖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摄影作品)》,约定由田永军所拍摄的系列作品(以李向晖取得的带相机机身号拍摄信息的jpg或raw源文件为准),同意由李向晖买断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其它全部权利转让给李向晖,转让时间从作品的拍摄日期始。田永军自己拍摄的作品可以在自己创办的http://99118.com/网上或其它田永军的网上空间、微博等非盈利性质的网络发布宣传、浏览和交流下载(非售卖),田永军无权出售或转让这些作品。李向晖将自己拍摄或拥有著作权的风景作品1万张授权给田永军使用。本次著作权转让,李向晖补偿田永军报酬2.8万元。等等。2016年9月25日,李向晖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摄影作品)》,约定由李向晖所拍摄的摄影作品(由于作品量大,具体以原告收到的带有相机机身号的源文件或PS源文件为准)、以及由李向晖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他人拍摄,李向晖通过转让方式获得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转让给原告。李向晖同意,上述摄影作品除署名权仍属李向晖或原作者外,其余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放映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转让时间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永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对侵犯合同所涉作品著作权的维权权利,及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所获得的收益归原告所有,李向晖不再参与利益分配。以李向晖申请公证取证而未开展诉讼活动的案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诉讼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归原告所有。等等。六、原告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具体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七、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2016)湘永宁证字第1982、1983、1984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8月30日,李向晖在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用该公证处的电脑,通过IE9浏览器进入“房车旅游网”。网址http://www.lvyouw.net/31/4962/、http://www.lvyouw.net/31/3553/、http://www.lvyouw.net/29/5656/、http://www.lvyouw.net/12/204/、http://www.lvyouw.net/29/6215/、http://www.lvyouw.net/30/1931/、http://www.lvyouw.net/30/6219/、http://www.lvyouw.net/28/8455/、http://www.lvyouw.net/12/5763/,页面分别显示8863—8871号案被控侵权图片一张。其中8867、8870号案被控侵权图片是诉请保护图片的剪辑;8863号案被控侵权图片添加水印“汽车自驾游杂志”、8866号案被控侵权图片添加水印“微信号:TianTanRV”、8868号案被控侵权图片添加水印“德兴房车”、8871号案被控侵权图片添加水印“微信号:xhlvs33756311”,其余内容与诉请保护图片一致;8864、8865、8869号案被控侵权图片与诉请保护图片一致。在网址为“www.miitbeian.gov.cn”、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网站中,可查询到网站名称“房车旅游网”,网站首页网址为www.lvyouw.net,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豫I**备14026531号,主办单位为被告,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本院认为,本九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诉请保护的九张图片均为景物的照片,虽然可以随意拍摄,但九张图片通过独特的视角,展现了景物,具有独特的个性和不同的神韵,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艺术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项对摄影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九案中,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已证明案涉九份摄影作品为李向晖和田永军拍摄,且著作权为李向晖独家永久拥有,而李向晖通过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摄影作品)》,将案涉九份摄影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因此,本九案的原告是适格的。案涉九份摄影作品均已经通过《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公开发表,他人有接触涉案摄影作品之合理可能。经比对,8864、8865、8869号案被控侵权图片与诉请保护图片相同;其余案件被控侵权图片与诉请保护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证据保全公证书中显示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案涉网站为首页网址为www.lvyouw.net的房车旅游网。而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到该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认定案涉网站为被告所有。被告作为案涉网站的所有者,擅自将与原告九份案涉摄影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上传到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且无法举证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或其行为系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九份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告已当庭撤回,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摄影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人民币2500元,九案共计人民币2.25万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星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25万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九案共计人民币450元,由被告河南星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天姣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恩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