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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贠霞和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霞,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041号原告贠霞。被告: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如海。原告贠霞诉被告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没有取得房屋建设权及售卖权的情况下收取房屋订金,并在原告多年询问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欺瞒搪塞,拒绝归还原告房屋订金。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订金1万元及因被告合同欺诈造成原告自2009年12月12日至2017年3月28日的损失7760元(按照最高法2%的月利率计算共计17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得知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与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位于安宁东路220号)一处楼盘,计划在2010年开工建设,并可通过被告工作人员王光忠按知行学院内部价购买。所以原告在2009年12月2日在执行学院基建处办公室缴纳了2万元现金,时任知行学院基建处处长刘国战为原告开具了名称分别为原告和昝乃旦的一万元收据两张。因在交纳订金之时被告工作人员王光忠要求原告为其亲戚昝乃旦也订一套房屋,故其中一张收据载明交款人为昝乃旦但该一万元实为原告交纳。此后因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220号房屋未能如期动工,原告便要求刘国战退款,但刘国战未予理睬。2015年12月10日,经原告要求,昝乃旦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委托原告代为办理诉讼事宜,但昝乃旦随后撤回了起诉。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提起本诉所依据的编号为No:0002223号收据载明的交款人系昝乃旦,并非本案原告。且原告提交的落款为2015年12月10日的授权委托书,况且不论其是否有权作为案外人昝乃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该授权已在昝乃旦手书的”情况说明书”中被撤销。故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贠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寰????????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