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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韩军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军光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62号罪犯韩军光,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作出(2015)桓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军光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5)淄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韩军光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军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韩军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提供了向原判人民法院全额缴纳罚金的相关单据。本院认为,罪犯韩军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军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