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049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36065N。法定代表人:王会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宝山道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11763C。法定代表人:姜文华,董事长。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