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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049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36065N。法定代表人:王会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宝山道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11763C。法定代表人:姜文华,董事长。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