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相运、樊金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相运,樊金爱,王文慧,安保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民初732号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15316028N。住所: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相运,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樊金爱,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王文慧,女,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安保强,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相运、樊金爱、王文慧、安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孙静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超期罚息至款清之日止;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8日被告程相运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被告樊金爱自愿与被告程相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由被告王文慧、安保强担保,约定利息期内月利率9.66‰,逾期加罚日万分之五,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还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2.保证合同一份;3.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一份;4.借款人配偶承诺书一份;5.担保承诺书两份;6.借款人承诺书一份;7.贷款面谈面签影像资料一份;8.借款借据一份。四被告均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1日,被告樊金爱给原告出具了《借款人配偶承诺书》一份,承诺其本人完全知晓并同意被告程相运向原告申请短期贷款贰拾万元。同意其与原告签署的合同或文件全部条款并且承诺受条款的约束。同时,承诺将与被告程相运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同日,被告王文慧、安保强分别给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本人同意为程相运在原告申请短贷贰拾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9月8日,被告程相运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2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8日,贷款月利率为9.66‰,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文慧、安保强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被告王文慧、安保强同意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未予归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担保承诺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程相运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其本人与其配偶樊金爱应共同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文慧、安保强为被告程相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在保证期限内提起诉讼,两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依合同请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王文慧、安保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相运、樊金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9.66‰计付,自2016年9月9日起在月利率9.66‰基础上加收50%逾期罚息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王文慧、安保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程相运、樊金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德松审 判 员 吴丰成人民陪审员 李淑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芊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