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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欧阳诚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92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诚明,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于新疆吉木萨尔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昌吉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诚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星智、被告人欧阳诚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欧阳诚明伙同任某(另案处理)两人前往昌吉市南公园西路指南针户外用品店内,将被害人张某1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2987元白色OPPOR7PLUS手机盗走。2、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欧阳诚明伙同任某两人前往昌吉市南公园���路诗奈尔干洗店内,将被害人路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1955元金色苹果5S手机盗走。3、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欧阳诚明伙同任某两人前往昌吉市建国西路统一美居疆行颂万家百货经销部店内,将被害人窦某放置在前台上的一部价值2591元金色OPPOR7SPLUS手机盗走。4、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欧阳诚明伙同任某两人前往昌吉市长宁南路时代帝景门面房约瑟芬干洗店内,将被害人胡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1493元金色OPPOA53型手机盗走。5、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欧阳诚明伙同任某两人前往昌吉市健康东路大漠玉缘杂货店内,将被害人高某1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1742元白色华为P9ALE-TL00手机盗走。6、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欧阳诚明伙同任某两人前往昌吉市北京南路盛世家园门面房新君鼎干果店内,将被害人李某1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5506元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7、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欧阳诚明伙同任某两人前往昌吉市长宁南路富友国际门面房云术培训中心内,将被害人刘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一部价值1121元华为荣耀5X手机盗走。8、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欧阳诚明伙同任某两人前往昌吉市屯河北路海棠小镇门面房惠源佳超市内,将被害人李某2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4845元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9、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欧阳诚明伙同任某两人前往昌吉市延安北路供电箱美丽小铺化妆品店内,将被害人张某2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5801元苹果6PLUS手机盗走。10、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欧阳诚明前往昌吉市长宁南路富友国际门面房甜蜜屋烘焙坊内,将被害人张某3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价值4760元玫瑰金苹果6S手机盗走。被告人欧阳诚明,于2016年11月1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诚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路某、窦某、胡某、高某2、刘某、李某2、张某2、张某3、李某1的陈述,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昌吉市公安局作出的手印鉴定书、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证人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满释放通知书,抓获经过,昌吉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网上追逃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8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欧阳诚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诚明曾因��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诚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欧阳诚明退赔被害人张某12987元、退赔被害人路某1955元、退赔被害人窦某2591元、退赔被害人胡某1493元、退赔被害人高某11742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5506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121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4845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5801元、退赔被害人张某3476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尊代理审判员  胡雯杰人民陪审员  赵明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珍珍书 记 员  杜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