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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天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4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明,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2015年3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指控:2017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天明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白塔桥头附近出发将朋友送至人民路后驾车回家,0时40分许,途经东方大道银泰城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天明血液中乙醇含量163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王天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天明具有坦白、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被行政处罚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天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天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天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章维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