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继国与被告盖全斌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国,盖全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1020号原告:李继国,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全斌,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洁,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辉,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继国诉被告盖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3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继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继国承担。审判员 程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