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江山市君荣装饰材料商行与郑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君荣装饰材料商行,郑惠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311号原告:江山市君荣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江山市。诉讼代表人:周君荣,个体工商户,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郑惠雄,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君荣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郑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君荣装饰材料商行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君荣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市君荣装饰材料商行负担。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