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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837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瑞,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逯献旭,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强,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