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书忠与杨洪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书忠,杨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高书忠,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洪明,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10.71622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书忠与被执行人杨洪明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