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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昌能、陈吉超等与徐昌国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能,陈吉超,徐昌国,徐良,徐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822号原告:陈昌能,男,1937年4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业,住兴仁县。原告:陈吉超,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业,住兴仁县。系陈昌能之子。被告:徐昌国,男,70岁,汉族,住兴仁县。被告:徐良,男,46岁,汉族,住兴仁县。系徐昌国之子。被告:徐勇,男,35岁,汉族,住兴仁县。系徐昌国之子。原告陈昌能、陈吉超与被告徐昌国、徐良、徐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昌能、陈吉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能、陈吉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能、陈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昌能、陈吉超负担。审判员  马厚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开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