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爱娟、林永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爱娟,林永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罗爱娟,女,汉族,退休教师,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林永岗,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罗爱娟与林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林永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罗爱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爱娟于2017年5月19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5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