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洪刚与伊通县马安山镇前进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刚,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137号原告:郭洪刚,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德春,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鸿彬人民陪审员  王喜山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海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