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与唐和平、陈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唐和平,陈小凤,张水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63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中心街1号。负责人:卢明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和平,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陈小凤,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张水金,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石桥支行)与被告唐和平、陈小凤、张水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鞍山农商行石桥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和平、陈小凤、张水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农商行石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唐和平、陈小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正常利息5156.42元(按年利率8.5%计息,自2012年11月27至2013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10000元),本息合计35156.42元。二、判令被告唐和平、陈小凤按照年利率12.75%分段计付逾期利息,其中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10000元;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生效判决给付确定之日止,借款本金30000元。三、判令被告张水金承担该贷款所有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7日,被告唐和平、陈小凤因房屋装修向向马鞍山农商行石桥支行申请贷款30000元,双方办理了贷款手续。按约定石桥支行向其发放了短期贷款30000元,贷款年利率8.5%,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止。每年各归还10000元,被告张水金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届期分文未付,故诉请追索。唐和平、陈小凤、张水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7日,唐和平、陈小凤(甲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张水金(丙方)作为保证人与马鞍山农商行石桥支行(乙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马鞍山农商行石桥���行向唐和平、陈小凤提供借款额度30000元,用途为房屋装修,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双方约定:年利率8.5%,按年结息,每个年度还款10000元。张水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合同同时约定,未按时还清借款本息,乙方有权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和复利。后马鞍山农商行石桥支行按约发放贷款。届期,唐和平、陈小凤、张水金分文未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由马鞍山农商行石桥支行提交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还款计划清单、借款借据,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且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案涉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当属有效。原、被告理应恪守合同约定。马鞍山农商行石桥支行依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唐和平、陈小凤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约还本付息。逾期未付,应属违约。马鞍山农商行石桥支行之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马鞍山农商行石桥支行在保证期间内向张水金主张权利,张水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和平、陈小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按照年利率8.5%计算的正常利息5156.42元,本息合计35156.42元(正常利息计算依据:自2012年11月27至2013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唐和平、陈小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12.75%,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借款相应的逾期利息: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按照借款本金10000元计算;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按照借款本金20000元计算;自2015年11月27日至生效判决给付确定之日,按照借款本金30000元计算。三、被告张水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9元,由被告唐和平、陈小凤、张水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宗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