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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执9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强,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3执948号之二申请人:吕强。被执行人:耿伟。关于吕强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耿伟在招商银行62×××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1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耿伟在招商银行62×××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其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