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岑杜、农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杜,农柒,农党,杨鸥,农点,韦宽,黄线,徐新,杨和,韦立,韦友,农飞,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二队,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一队,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三队,胡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岑杜,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农柒,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农党,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鸥,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农点,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宽,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线,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新,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和,男,1949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立,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友,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农飞,男,1965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二队,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二队。法定代表人:杨欧,社长。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一队,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一队。法定代表人:韦锋,社长。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三队,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三队。法定代表人:农飞,社长。被执行人胡难,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执行岑杜、农柒、农党、杨鸥、农点、宽、黄线、徐新、杨和、韦立、韦友、农飞、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二队、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一队、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纳贡村三队与胡克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31执2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