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与上海品阅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上海品阅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4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蔡永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昌,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品阅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品阅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旋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品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在未经通过向凯旋威公司邮寄送达品阅公司起诉书等原审诉讼材料的情况下,直接对凯旋威公司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材料的方式,存在程序违法。2、基于上述送达的原因,导致凯旋威公司原审未能到庭应诉,进而造成原审对凯旋威公司拒绝向品阅公司给付剩余合同价款的原因没有予以查明。对于品阅公司交付的模具产品,凯旋威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诸如外观、尺寸、以及性能等产品质量问题。为此,品阅公司曾多次对其加工完成的模具产品进行返修。由于品阅公司交付的模具产品所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凯旋威公司就客户所下达的产品订单无法予以按期完工交付,最终因客户取消产品订单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品阅公司未能就此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凯旋威公司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拒绝给付剩余合同价款,依法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凯旋威公司的上诉请求。品阅公司辩称:1、关于原审诉讼材料的送达问题。据品阅公司了解,原审法院系在通过邮寄和委托当地法院送达不到的情况下,才依法采用向凯旋威公司公告送达诉讼材料的方式,故不存在凯旋威公司所谓的程序违法的问题。2、关于凯旋威公司主张的模具加工质量问题。本案凯旋威公司委托加工制造的模具精度要求较高,为此,凯旋威公司在试模后,根据模具产成品的情况,与品阅公司协商对加工完成的模具再进行进一步的精度打磨,而并非模具自身的加工尺寸和质量存在问题。依据双方加工合合约中就付款方式所作约定,在模具加工完成并交付凯旋威公司后,由凯旋威公司安排模具检验及试模,模具检验合格后,品阅公司开具全额17%的增值税发票给凯旋威公司,凯旋威公司收到发票后三个月内付40%的货款,剩余20%三个月后付清。事实是,凯旋威公司不仅收到了品阅公司全额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已经用于向税务部门申请进项税款的抵扣。由此证明,凯旋威公司已经认可品阅公司交付的模具产品的加工质量。综上,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凯旋威公司的上诉。品阅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凯旋威公司支付品阅公司剩余模具款人民币89,2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凯旋威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9,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认定事实:2015年1月20日,品阅公司与凯旋威公司签署《模具合约书》一份,约定品阅公司为凯旋威公司设计制作汽车轮毂重力模具。品阅公司按约交付模具后,凯旋威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模具款47,900元,余款89,200元拖欠至今,品阅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品阅公司与凯旋威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品阅公司履行加工供货义务后,凯旋威公司理应及时支付价款。品阅公司主张的模具款金额有合同、发票及送货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予以支持。凯旋威公司拖欠模具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凯旋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凯旋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品阅公司模具款89,200元;二、凯旋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品阅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9,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财产保全费9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02元,由凯旋威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双方签订的《模具合约书》中,针对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双方约定为:在模具加工完成并交付凯旋威公司后,由凯旋威公司安排模具检验及试模,模具检验合格后,品阅公司开具全额17%的增值税发票给凯旋威公司,凯旋威公司收到发票后三个月内付40%的货款,剩余20%三个月后付清。本院审理中,凯旋威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双方业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用于证明:凯旋威公司曾就品阅公司委托加工制造的模具提出过修改打磨的要求,表明品阅公司受托加工制造的模具存在产品质量问题;2、凯旋威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委托律师向品阅公司发出的律师回函一份,用于证明:对于品阅公司主张给付的剩余合同价款,凯旋威公司主张因存在模具延期交付、模具加工质量以及由此导致其客户取消对应产品订单等问题,希望与品阅公司协商扣减部分合同价款。针对凯旋威公司上诉反映的一审诉讼送达问题,本院向凯旋威公司出示了原审就该公司确认的经营住所地邮寄一审诉讼材料遭拒收的邮寄回单,以及委托凯旋威公司住所地法院代为送达而无人签收的回执材料。对此,凯旋威公司表示确认并不再主张原审存在送达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另在本院审理中,凯旋威公司确认已收到了品阅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37,1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且已经由凯旋威公司用于向税务部门申请进项税款的抵扣。本院认为,根据旋威公司提供的双方业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反映凯旋威公司在试模后,曾与品阅公司协商对模具的加工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和模具外形的打磨,而并未涉及模具自身存在加工质量问题。结合双方签订的《模具合约书》中就合同价款所约定的付款方式,以及凯旋威公司已经收到品阅公司全额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用于向税务部门申请进项税款抵扣的事实,可以认定品阅公司交付的模具产品已经凯旋威公司验收合格。在品阅公司履行加工供货义务后,凯旋威公司按约应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据此,凯旋威公司拖欠剩余模具加工价款不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剩余合同价款的给付义务并承担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赔付责任。综上,凯旋威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0元,由上诉人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黄宇宏审 判 长 高增军审 判 员 王益平代理审判员 丁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