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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1、张某2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某1,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某2,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付某与张某1、张某2遗嘱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安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某于2010年10月27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登记,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付某于2017年5月1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安民一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