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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崇岭与被告左永会、饶强、高学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岭,左永会,饶强,高学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110号原告:张崇岭,女,生于1969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李川敏,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左永会,女,生于1994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饶强,男,生于1987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高学芬,女,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岭与被告左永会、饶强、高学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岭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崇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崇岭负担。审 判 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郭 瑞书 记 员  易念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