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许苏川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苏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苏川,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苏川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峰、代理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苏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许苏川先后多次在新沂市、山东省郯城县、江苏省沭阳县等地采取撬别车窗、搭线打火等手段盗窃袁某、吴某、张某等人电动三轮车共计10辆。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5530元。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许苏川至新沂市新安街道××××小区3号楼一单元车库门前,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将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永兴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280元。2、2016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许苏川至新沂市新安街道×××小区1号楼4单元楼下,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将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海宝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990元。3、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许苏川至新沂市新安街道××小区9号楼2单元楼道西侧车库门前,采取撬别车窗、搭线打火的方式,将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660元。4、2016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许苏川窜至新沂市新安街道×××××小区21号楼1单元楼下,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将张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悦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810元。5、2016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许苏川至山东省郯城县××医院东南侧停车场,采取撬别车窗、搭线打火的方式,将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570元。6、2016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许苏川至山东省郯城县××××公交站台附近,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将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570元。7、2016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许苏川至山东省郯城县××××门前,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将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珠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80元。8、2016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许苏川至山东省郯城县××医院停车场内,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将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860元。9、2016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苏川至江苏省沭阳县×××××家具城正大门西侧,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将刘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10、2016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许苏川至江苏省沭阳××××厂××公寓西门路边,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将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710元。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许苏川被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苏川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卞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吴某、张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许苏川的供述与辩解,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苏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多次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苏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苏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许苏川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各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勇代理审判员 赵 赞人民陪审员 韩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