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袭某金与谭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袭某金,谭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930号原告:袭某金,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玉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原告袭某金与被告谭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玉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袭某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870元及利息(以318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某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谭玉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2月29日谭玉某以经营紧张为由,向我借款27000元。2013年1月31日谭玉某因无钱偿还银行利息,又向我借款487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谭玉某在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袭某金向本院提供谭玉某书写的借条2份及个人业务存款回单1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袭某金与谭玉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2月29日谭玉某因购买车辆缺钱向袭某金借款27000元。2013年1月31日,谭玉某以偿还银行利息为由向袭某金借款4870元。谭玉某并于分别于借款之日为袭某金书具借条各1份,两张借条中双方未约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袭某金催要借款未果,袭某金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谭玉某向袭某金借款的事实,由借条2份、信用社个人业务存款回单1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袭某金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谭玉某偿还借款。故原告袭某金要求被告谭玉某偿还借款本金31870元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自袭某金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某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袭某金借款本金31870元及逾期利息(以3187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某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被告谭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