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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青梅与恩和、乌云高娃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梅,恩和,乌云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青梅,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恩和,男,1985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云高娃,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淑云与被执行人恩和、乌云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恩和、乌云高娃给付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61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恩和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20000元及执行费2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