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邦英与王济平、袁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英,王济平,袁贵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972号原告:朱邦英,女,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习水县。被告:王济平,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袁贵兰,女,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邦英诉被告袁贵兰、王济平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原告朱邦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邦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应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朱邦英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