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江明与项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明,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江明,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项波,男,汉族,1989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江明与被执行人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项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82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