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江明与项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明,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江明,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项波,男,汉族,1989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江明与被执行人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项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82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