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寇阿红与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阿红,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010号原告:寇阿红,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寇阿红诉被告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阿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阿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阿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寇阿红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人民陪审员 祝道华人民陪审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