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张永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张永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3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负责人:林月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海,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被告张永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行送达,但均未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人民法院查证后无法确定被告。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