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锦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轮商贸有限公司,江会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093号原告西安锦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766992904D。法定代表人弓慧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家宇,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东北区付1号楼02号。委托代理人吕春龙,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农场路中段中心小区13号。被告江会民,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锦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在其处购买轮胎,截止2016年5月17日经其与被告对账,被告共欠付其货款3.03万元。其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货款3.03万元及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借款利息为1208.21元,本息共计31508.2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西安锦轮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587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