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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鉴祖、黄国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鉴祖,黄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26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鉴祖,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捕前在广州市番禺区从事个体首饰加工,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国清,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天等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天等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鉴祖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黄国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鉴祖、黄国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29日21时许,购毒人员劳某联系张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三桂牌坊附近交易。张某遂请被告人谢鉴祖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去到交易地点,并送给被告人谢鉴祖一小包“冰毒”作为报酬。当张某与劳某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人赃并获,当场缴获4小包毒品(经检验,其中3小包系甲基苯丙胺,净重9.79克,1小包系海洛因,净重3.04克),从被告人谢鉴祖身上起获1小包毒品和一个白色塑料瓶装着的毒品(经检验,均系甲基苯丙胺,共重1.84克)。2016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国清携带两小包海洛因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镇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旁附近路段,准备与被告人张某见面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国清身上起获上述两小包毒品(经检验系海洛因,共重20.28克)。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鉴祖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国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鉴祖、黄国清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23时许,张某(另案处理)接到购毒人员劳某的电话,劳某称要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3克海洛因(俗称“白粉”),双方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三桂牌坊附近交易。由于被告人谢鉴祖正在张某家中玩,张某遂叫被告人谢鉴祖帮忙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去交易地点,并送给被告人谢鉴祖1小包毒品作为报酬。于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谢鉴祖在得知此情况后仍然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去到上述约定地点的南侧路边,被告人谢鉴祖停车在附近等候,张某去到劳某的小汽车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从被告人张某身上起获准备贩卖给劳某的4小包毒品(经鉴定,缴获的其中3包毒品净重9.7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缴获的其中1小包毒品净重3.0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谢鉴祖身上起获1小瓶毒品(该毒品系被告人谢鉴祖从张某的摩托车处取得)和1小包毒品(经检验,上述所缴获的毒品共重1.8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国清携带2小包毒品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镇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旁附近路段,准备与被告人张某见面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国清身上起获上述2小包毒品(经检验,上述所缴获的毒品共重20.2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鉴祖、黄国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谢鉴祖、黄国清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起获的毒品、同案人张某等的辨认、指认笔录,同案人张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谢鉴祖、黄国清、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等的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劳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谢鉴祖、同案人张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化验检验报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鉴祖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国清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0.28克,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鉴祖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黄国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均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鉴祖、黄国清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同案人张某系毒品的所有者,并由其指使被告人谢鉴祖参与贩卖毒品,被告人谢鉴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摩托车1辆,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全部毒品,依法应予销毁。综上,根据被告人谢鉴祖、黄国清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鉴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国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鉴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国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作案工具白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A/×××××)1辆、“华为”牌手机(号码:1316839****)、“LETV”牌手机(号码:1862012****)各1台,应予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63克、海洛因23.32克应予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苏丽媚人民陪审员  邓焕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利芝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