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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定17民1018号汤海涛诉政府驳回裁定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海涛,汤海涛与被告高新区团山镇政府,邓城八组房屋拆迁安置还建指挥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人民政府,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018号原告汤海涛,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团山镇。委托代理人李勇,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新区团山镇政府),住所地:襄阳市团山镇团山大道56号。负责人米其强,高新区团山镇政府镇长。被告邓城八组房屋拆迁安置还建指挥部,住所地:襄阳市团山镇团山大道56号。负责人米其强,高新区团山镇政府镇长。第三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团山镇邓城居委会),住所地:襄阳市邓城大道97号。负责人郭如明,高新区团山镇邓城居委会书记。原告汤海涛与被告高新区团山镇政府、邓城八组房屋拆迁安置还建指挥部,第三人高新区团山镇邓城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汤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交付还建房两套(还建房面积分别为90平方米、90平方米),支付逾期交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交房为止,共计约9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275295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邓城八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依法征收原告所有的位于邓城八组房屋一栋(房屋面积为432.58平方米),补偿安置原告:还建房两套(还建房面积分别为90平方米、90平方米)、支付原告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275295元。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按合同约定腾空房屋,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交付还建房,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诉状来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邓城八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征收了原告位于邓城八组的房屋后,但未按补偿安置协议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和交付还建房屋,导致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的规定,该案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海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臧玉红审判员  王海清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