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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丽敏与于铁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敏,于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赵丽敏,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铁军,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赵丽敏与被执行人于铁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