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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勇攀与焦作市华德瑞化工有限公司、张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勇攀,焦作市华德瑞化工有限公司,张松涛,丁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345号之一原告:冯勇攀,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致敏,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市华德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经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成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莹莹,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松涛,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丁爱菊,女,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冯勇攀与被告焦作市华德瑞化工有限公司、张松涛、丁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被告焦作市华德瑞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豫0182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焦作市华德瑞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2017年5月19日,原告冯勇攀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勇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勇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16元,减半收取6458元,由原告冯勇攀负担。审判员  禹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