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光显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光显,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大学本科,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光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光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许光显饮酒后驾驶×××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公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帝标练歌厅”东侧胡同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许光显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2.89mg/100ml。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光显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出警登记表,现场照片及采血照片,涉嫌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扣留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许光显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光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光显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现对被告人许光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光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