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银光与新欣食品罐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光,新欣食品罐头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352号原告:朱银光,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告:新欣食品罐头厂,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巫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光与被告新欣食品罐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银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原告朱银光负担。审判员 徐映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