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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行审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宋竹强,苏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3行审2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彦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洋,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建歆,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88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执行人宋竹强。被执行人苏慧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西房拆裁字[2010]第805号《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取得津国土房拆许字(2009)第1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经审核批准延期至2017年9月28日),委托天津市河西区房产发展公司对河西区小海地小二楼拆迁片实施拆迁。富江里*房屋证载产权人为被执行人宋竹强,现房屋使用人为被执行人苏慧燕,被执行人苏慧燕于2003年9月17日通过买卖取得了该房屋并持有该房屋产权证及买卖协议,但至今未办过户。该房屋建筑面积22.37平方米及其院墙。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定向房屋安置方式。拆迁人对富江里*房屋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规定,定向异地龙顺园产权调换贰居室壹套,由被执行人苏慧燕居住。鉴于现房屋使用人苏慧燕没有取得富江里*的房屋所有权证,待富江里*的房屋确定权属后,再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人。现已超过搬迁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津西房拆裁字[2010]第805号《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苏慧燕、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被执行人苏慧燕未按期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所作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有合法性,对被执行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拆迁片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最高人民法院和本市相关拆迁的新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在此期间,拆迁协商一直在继续,拆迁工作持续进行,故其再次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河西区小海地小二楼改造项目房屋拆迁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就津西房拆裁字[2010]第805号《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中产权调换房屋提供*作为安置用房,并提供*作为周转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津西房拆裁字[2010]第805号《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易军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范 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