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永祥申请执行陈昌福、陈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祥,陈昌福,陈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祥,男,1968年7月7日生,彝族。被执行人陈昌福,男,1957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忠义,男,1986年3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永祥与陈昌福、陈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昌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被执行人陈忠义外出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昌福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将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昌福在织金县纳雍乡鼠场村马路组有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六格,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将该房西南面四格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李永祥,其表示对查封的房屋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陈昌福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祥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