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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侯建安与禹州市森科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安,禹州市森科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276号原告:侯建安,女,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禹州市森科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文殊镇韩洼村。法定代表人:康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安诉被告禹州市森科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安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侯建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40元,由原告承担40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