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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华容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鄂州华容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洪来,黄水玉,鄂州市梁子岛水特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华容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东街。被执行人李洪来,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被执行人黄水玉,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洪来之妻。被执行人鄂州市梁子岛水特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蒲团乡吉刘大道1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华容��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来、黄水玉、鄂州市梁子岛水特产工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鄂0703民初字29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华容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4月1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鄂州市梁子岛水特产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华容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鄂0703民初字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刚审判员  夏亚非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