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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娥、蒋焕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娥,蒋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财保25号申请人:王娥,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长远,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王娥之子。被申请人:蒋焕新,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遂平县。申请人王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编号1222304672017000002号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焕新的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