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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显猛与王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猛,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王显猛,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力,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显猛与王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显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256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力所有的陕A562**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档案(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被执行人王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王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