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长沙轩豪汽车租赁服务部、梁炎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平市长沙轩豪汽车租赁服务部,梁炎坤,梁金华,梁顺财,周松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周锡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长沙轩豪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长青路25号101、102号铺位。经营者:谭伟峰,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炎坤,男,汉族,1947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金华,女,汉族,1996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顺财,男,汉族,1998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松益,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负责人:陈焯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宇,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周锡焕,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开平市长沙轩豪汽车租赁服务部(下称轩豪汽车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梁炎坤、梁金华、梁顺财、周松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原审被告周锡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轩豪汽车服务部于2017年5月18日以案件实际情况需要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轩豪汽车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平市长沙轩豪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9.02元,减半收取394.51元,由上诉人开平市长沙轩豪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利审 判 员 吴拥军代理审判员 赵 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少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