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陆栋、李明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栋,李明芬,余贤勇,朱正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财保23号申请人:陆栋,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申请人:李明芬,女,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余贤勇,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朱正美,女,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申请人陆栋、李明芬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余贤勇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xxx号xx栋x层x号的房产。同时,申请人陆栋、李明芬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2129041900336892016),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栋、李明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余贤勇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xxx号xx栋xx层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三年,或者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陆栋、李明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丁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