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永祥、徐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祥,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祥,男,193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邱县。被执行人徐强,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邱县。王永祥与徐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永祥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徐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当地协执单位对被执行人徐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及网上银行、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徐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因其下落不明,我院已依法通过公安系统进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未到案,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上信息已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永祥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永祥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嘉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