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廉星、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星,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75号申请人廉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刘尊科,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廉星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6)鲁0281民初10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9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管立岭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的汽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乐 来源:百度“”